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

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镇赉华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民初2282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宋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梅,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该公司白城地区负责人。
被告:镇赉华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铁北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沈鸿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竹,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被告镇赉华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7.15元,由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