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民初1785号
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宋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梅,系厂长。
被告:洮南市庆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福顺镇庆平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被告洮南市庆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1.00元,由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负担。
审判员 魏冰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坤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