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

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镇赉县晟吉米业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民初490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宋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梅,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晟吉米业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洋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丛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敏,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被告镇赉县晟吉米业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负担。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