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

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宋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0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20)郑仲裁字第0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2021)黑06执436号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倪 凯
审判员 于 洁
审判员 鞠元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