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

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宋家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生,住所地榆树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郑仲裁字第08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人民币38.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0.7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人民币1.5853万元。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1)、位于榆树市民营市场底商29门,权利证号:201102764,丘地号:ys-0208/24-10(29)面积:94.80平方米;(2)、位于榆树市华昌区,权利证号:010301147,丘地号:ys-0103/9-12(11)面积:80.10平方米;(3)、位于榆树市华昌综合楼****2门,权利证号:201202396,丘地号:ys-0103/8-1(422)面积:83.69平方米;(4)、、位于榆树市富宇花园高层**楼**801门权利证号:201201521,丘地号:ys-0101/24-42(281)面积:105.11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
4、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艾晓莹审判员魏博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