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甘
0602民初
2414号
原告:武威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恩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奇,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威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创意文化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7年
3月
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年
5月
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创意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恩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创意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停止侵害;
2、恢复原状;
3、赔偿武威创意文化公司经济损失
50000元。事实与理由:
2016年
3月
16日,武威创意文化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
1180万元的价格购买取得了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武威创意文化公司购买的此处房产原系武威市天马艺术剧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之前系原武威地区电影公司。武威创意文化公司购买后为了正常使用,立即组织装修,就在武威创意文化公司承包给他人进行装修期间,却遭到了***的骚扰,他先是对施工人员进行了阻拦,之后又在武威创意文化公司相邻墙上随意打洞、安装大门,将建筑垃圾放置一地,导致武威创意文化公司的正常装修无法进行。期间多次劝阻,***置之不理。
被告***辩称,武威创意文化公司购得的房产与***属同一建筑物。在过去的多年间,***一直使用该楼梯,也并未因此影响买卖交易前原物权的任何实际利益,现在武威创意文化公司在购买该标的物后却不许***使用公用楼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武威创意文化公司诉称的争议楼梯,属于法律规定的建筑物
”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权利人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武威创意文化公司擅自改建公共楼梯,损害了***的利益。因此,武威创意文化公司主张的停止损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证明武威创意文化公司以
12154000元的价格购得原武威天马剧院所有建筑面积为
2591.4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面积
1378.7平方米的使用权。交费发票两张,证明武威创意文化公司已将钱款交纳。房屋分配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建筑物由***以武威正大建安公司三处名义修建,其中楼房南端①
-③轴线的两间从一楼至三楼建筑面积共
289.89㎡归***所有,其余房间归原武威地区电影公司所有,该栋楼房与浴池连接的南侧过道归***所有,并由***在此自行建造楼梯。照片十张,证明***对武威创意文化公司购得房产与其相连的内墙开洞破坏并安装房门。对原告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异议。***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房屋分配协议书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对武威创意文化公司提供的照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破坏者是***。本院认为,对被告方认可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方不认可的照片证据,考虑到挖洞按门均在双方毗邻共用的墙体上,不是原告自挖那么就一定是被告所为。因此,该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挖洞按门之事实,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房屋分配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自
1998年
6月
28日起即取得该楼南端①
-③轴线的两间从一楼至三楼建筑面积共
289.89㎡的房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998年
6月,原武威地区电影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合同修建综合楼,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协商将该栋楼房南端①
-③轴线的两间房从一楼至三楼建筑面积共
289.89㎡的房产归***所有,其余房间均归原武威地区电影公司所有,该楼房与原浴池之间过道同时划归***所有,并由***自行修建楼梯。原楼内楼梯归原武威地区电影公司使用。以楼内楼梯③轴线为界,在二三楼封死砌墙。将双方房屋隔离,后原武威地区电影公司改制为武威天马艺术剧团有限公司,
2016年
3月,武威天马艺术剧团有限公司将所属办公场地及建筑物由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兰州国际商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武威创意文化公司以
12154000元的价格拍得。拍得后武威创意文化公司对所得房产进行装修,对原楼梯进行拆除,***得知后对其进行干扰,并将双方毗邻共用的墙体开挖,在二三楼层均安装房门。后武威创意文化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请求被告赔偿武威创意文化公司经济损失
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楼房内的楼梯是否属于双方共有?二、原告是否有权在毗邻墙体内开洞按门?关于楼梯共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原告购得房产中楼梯部分以及双方毗邻共用的楼梯间南侧墙体均属原、被告双方共有。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在毗邻墙体内开洞按门的问题。因该墙体虽属于双方共有,但在原告购得该房产之前,该墙体并无房门,被告要想在此开门必须征得原告同意,但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挖洞按门,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四)项违章改建共有部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原告将建筑物内楼梯进行改建也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求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应予支持。但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未提起反诉,在本案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将原武威天马艺术剧团有限公司沿街综合楼楼内与武威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毗邻共用的楼梯间南墙二三层已安装的房门拆除,并将墙体恢复原状。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
500元,减半收取
250元,由原告武威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00元,被告***负担
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尚武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