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向**与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151号
原告:向**,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169-3号(红星美凯龙1207-AB1-Z00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27341617。
法定代表人:石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4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