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向某某与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151号
原告:向**,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169-3号(红星美凯龙1207-AB1-Z00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27341617。
法定代表人:石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4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