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单元11层0111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3416-1。
被执行人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32号10栋1单元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7306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冉宏亮与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冉宏亮支付工程款489355元及利息(以489355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7年1月3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载明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463元,由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冉宏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冉宏亮支付工程款489355元及利息23244元(以489355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7年1月3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暂计至2018年1月3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以489355为本金,按日万分之1.75计算,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63元,同时负担本案执行费7620元,以上合计5296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968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