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3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单元11层0111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341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32号10栋1单元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7306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57480元。二、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共计159205元。因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74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共计159205元。另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以1592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061.7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319元,以上共计1635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3585.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