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334号
原告: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张家坝。
法定代表人:胡泽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女,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兴山县。
原告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宜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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