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7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城支行与扬州市易通旅游工艺拖鞋厂、扬州齐生洁宝家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2民初1077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城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
主要负责人:巢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山,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传奇,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易通旅游工艺拖鞋厂,住所地在扬州市。
投资人暨被告:**,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扬州齐生洁宝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城支行与被告扬州易通旅游工艺拖鞋厂、扬州齐生洁宝家化有限公司、扬州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城支行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