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润扬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74448098W,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送达地址:扬州市峰创国际大厦B座16楼1604)。
法定代表人:王春国。
被执行人:扬州润扬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2045826P,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刁爱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润扬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002民特1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伞波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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