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迅日用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财保77号

申请人: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安镇金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申请人:扬州捷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工业园建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卞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捷迅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XXX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拍卖款,保全金额760万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捷迅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XXX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拍卖款,保全金额7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