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执533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希普拓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沪0112民初199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73606.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兵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