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2197号
上诉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乐文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程 岚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