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01民初2359号
原告: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3253929037。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原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