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

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与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21民初88号
原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31号建行金鹗支行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新富,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杨林乡四龙村曾涂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新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告费、冠名费851357元及每月逾期付款违利息(按2%月利率自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子屏广告发布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在岳阳市区湖大厦发布电子屏广告,约定广告费60000元,2017年8月付清。2016年6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书》,被告将其岳阳水上乐园项目户外广告及项目推广宣传一事委托原告进行广告发布宣传。合同约定广告费640000元,如果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未能正式营业,自当年9月1日开始承担未结算金额月利息2%的垫资成本,直至付清本息。同日,原、被告双方另签订《2016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湖南岳阳分赛区总冠名合同书》,被告将其“岳阳欢乐地水上乐园杯”2016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湖南岳阳分赛区总冠名广告委托原告在岳阳市区、岳阳县进行发布。合同约定冠名费260000元,如果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未能正式营业,自当年9月1日开始承担未结算金额月利息2%的垫资成本,直至付清本息。上列三个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广告发布。三个合同的广告费、冠名费共计96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现金480000元、门票消费371357元。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造成原告拖欠大量劳务工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原告完成工程量的情况、工程质量等均无异议。现在被告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所欠原告工程款待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为准,已经支付的款项应该予以核减。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果,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广告制作与发布,被告应该按约支付其广告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属于违约。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原告应依法与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确认后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如果双方不能确认债权份额,原告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史上最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