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

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民初74号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42号楼D座3层163。
法定代表人:邢进,总经理。
被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13号建行金鹗支行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万科城三期A区37栋N单元607房。
法定代表人:屈娅,董事长。
被告:蛟龙文化传媒(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第1幢N单元12层1227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麦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66号粮贸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赞,董事长。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蛟龙文化传媒(湖南)有限公司、湖南麦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冠名“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织管理人,为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目前“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已经非常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砚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蛟龙文化传媒(湖南)有限公司、湖南麦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举办“2016世界旅游小姐岳阳赛区”,并虚构赛事历史,妄称自己所举办的赛事为世界三大赛事之一。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开支110000元;3、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湖南麦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其辖区范围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而该案并不属于在岳阳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应由本院作为该案的一审法院,故该案应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