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3365号
原告:谢国良,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金达阳光***七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谢国良与被告湖南亮家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国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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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