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4823号
原告:广州水之韵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27,29号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雄,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产业园创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水之韵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债权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水之韵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