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医药产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系***之妻),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314400元(截止2018年7月23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354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