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18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医药产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系***之妻),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15执1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