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医药产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系***丈夫),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0115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与被申请人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