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竣建设有限公司

***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5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柯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耀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皓
书记员赵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