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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方商砼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保115号申请执行人: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天虹纸厂东。法定代表人:方援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少祖,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心杰。本院在执行孟州市方商砼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38_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38_1账户内存款81637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毛方周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