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林竣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44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青,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
法定代表人:张柯达。
被告:***,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菜屯镇南海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商思峰。
原告***与被告林竣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菜屯镇南海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