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1971行初398号
原告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E2MA0T。
法定代表人赖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定国、蓝娟,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MB2C899432。
负责人陈智武,该局局长。
第三人***,女,布依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望谟县××××××××××××××,公民身份号码:522××××××××××××423。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身原因,自愿撤回对该案件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余燕飞
审判员  李德胜
审判员  周令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殷振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