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9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甘09民初55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剩余合同价款792.1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违约金86.574万元。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10月18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甘执保25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采矿权价值进行了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信息。本院经核查,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除采矿权外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矿权因涉及多起案件亦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2018)甘09执14号执行决定及(2018)甘09执14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案相关人员进行协查。2018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