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因与被申请人*菊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申字第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菊侠。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四勘院)因与被申请人*菊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四勘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审法院适用甘肃省2006年1月1日起历年调整企业工伤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执行,主体错误;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问题的通知》,并非排他性的规定,且该通知第二、三、四条分情形对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适用何种工伤政策作出了规定,原审法院选择性适用该通知规定的内容,属片面适用法律。退一步讲,本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菊侠的丈夫系申请人单位职工,其丈夫因工伤死亡后,***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该条例还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申请人作为从事矿产地质勘查等业务的综合性地勘科研单位,是2000年由原甘肃省地矿局酒泉地调队和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合并组建成立的,这类单位的层次、规模、能力等各方面差异较大,在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中,不应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参政部等部门制定,故申请人属条例中规定的其他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被申请人*菊侠无其他生活来源,是其丈夫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以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其丈夫死亡后,***诉请申请人按月支付其抚恤金待遇,亦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2005年劳社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参照甘肃省2006年至2014年历年调整企业因工伤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规定,作出认定,主体适格,有据可依。且宋菊侠的赔偿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应由死者单位补发差额,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所提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已做详论,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