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马士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1执1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