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工业开发区工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四期明晨街。
法定代表人:铁斌,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6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3365元,案件受理费1094.2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67元,以上共计166826.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26.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敬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