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电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华电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0530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61号6-3-2。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沈阳华电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林。
原告***诉被告沈阳华电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国家政策有关独生子女费的补助规定,给与支付2000元。事实和理由:国家规定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补助由退休职工企业负担,个体企业包括在内,我找到单位,单位说没有这笔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倡导性规定的福利待遇,因该费用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来处理,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