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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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2233号之一
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2468。
法定代表人:梅东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中华,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58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71223723W。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由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慧慧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沈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