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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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26民初126号
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2468。
法定代表人:梅东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勇,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住宁海县
被告:章明辉,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住宁海县
被告:童鑫波,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住宁海县
被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住宁海县
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明辉、童鑫波、***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夜宵摊拍租成交款1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章明辉支付原告夜宵摊拍租成交款123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童鑫波支付原告夜宵摊拍租成交款7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夜宵摊拍租成交款15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勇、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明辉、童鑫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5月21原告委托宁波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宁海县洋溪大坝南侧夜宵摊进行拍租,租期5个月,每个标的每月租金800元起,起拍价4000元,拍卖保证金1000元。被告***以20000元拍得4号夜宵摊,章明辉以13300元拍得9号夜宵摊,被告童鑫波以8000元拍得17号夜宵摊,***以8100元、9200元分别拍得21号、23号夜宵摊。上述四被告均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进行经营。至今四被告已付拍卖保证金,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拍租公告、竞租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律师函等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章明辉、童鑫波、***拍得夜宵摊并经营使用,理应支付夜宵摊拍租成交款。被告***提出原告方认可按实际经营时间付款及同意其调换夜宵摊经营的辩驳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明辉、童鑫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夜宵摊拍租成交款19000元;
二、被告章明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夜宵摊拍租成交款12300元;
三、被告童鑫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夜宵摊拍租成交款7000元;
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夜宵摊拍租成交款15300元。
如被告***、章明辉、童鑫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负担210元、章明辉负担136元、童鑫波负担77元、***负担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童文建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胡妮娜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