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5490号
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2468。
法定代表人:梅东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勇,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柴学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