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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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5251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婉,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2468。
法定代表人:梅东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宁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创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94667897。
法定代表人:范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4698.50元,财产保全费3319元,合计8017.5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施佳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林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