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垚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财保305号
申请人: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602468)。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侃华,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用伟,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海县。
被申请人:***,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人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在(2017)浙0226民初3859号案件中可领取的交通事故理赔款450000元,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原告***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宁海县招商中心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浙0226民初3859号】案件中可领取的交通事故理赔款450000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仇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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