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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全汝,男,194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系***的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