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总府酒店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总府酒店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成民再终字第2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总府酒店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总府酒店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7)锦江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08)成民申字第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7)锦江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