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417号
原告:广州信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松狮岭镇岭南工业聚焦点商业3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BW0B8P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湖北汉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2078U。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
原告广州信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信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信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信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5元,由原告广州信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