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致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6349号 原告:湖北致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 湖镇***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93KKD7I。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2078U。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 原告湖北致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2022年8月9日,原告湖北致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致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致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5元由原告湖北致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彤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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