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7709号 原告:***。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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