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7709号
原告:***。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