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5407号
原告:上海亨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505号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7813223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2078U。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亨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禧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第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广州第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亨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广州第二公司向亨禧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720077.58元;2.中铁广州第二公司向亨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20077.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广州第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18年,亨禧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钢板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473-ng6标】、《螺旋管、型钢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497-ng6标】、《钢材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727-ng6标】、《钢材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8-114-ng6标】,由亨禧公司为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亨禧公司已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共计向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交付价值35220077.58元的钢材,并开具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0月11日,中铁广州第二公司已将港航局第二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权利义务应由中铁广州第二公司承担,且亨禧公司已与中铁广州第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由中铁广州第二公司承担。目前该工程早已完工,且早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截至亨禧公司起诉之日,中铁广州第二公司尚欠亨禧公司1720077.58元。经亨禧公司多次催款,中铁广州第二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所欠货款。为维护亨禧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后,亨禧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中铁广州第二公司向亨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720077.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中铁广州第二公司辩称,对亨禧公司诉请的货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有异议。涉案5份合同均有封账协议,其中《钢板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473-ng6标】、《螺旋管、型钢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497-ng6标】均已履行完毕,《钢材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727-ng6标】、《钢材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8-114-ng6标】、《钢护筒应急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8-461-nsg6标】欠款总金额为1720077.58元。根据该3份封账协议,亨禧公司均已确认对材料结算金额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封账后因业主计价款未到的情况下,中铁广州第二公司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因此该封账协议可看出亨禧公司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至今业主还欠中铁广州第二公司高达一亿款项未付,在疫情发生后中铁广州第二公司经营困难,亨禧公司在中铁广州第二公司项目供货总计3000多万元,现在仅欠亨禧公司1720077.58元未付,并不是故意拖欠亨禧公司的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辩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对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亨禧公司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板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473-nsg6标】。2017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物资合同封账协议》,确认亨禧公司自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1日向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供货总价为1235217.20元。双方对所清算的材料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对材料结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
2017年,亨禧公司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签订《螺旋管、型钢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497-nsg6标】。2018年1月22日,双方签订《物资合同封账协议》,确认亨禧公司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1月7日向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供货总价为10093176.27元。双方对所清算的材料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对材料结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
上述两份《物资合同封账协议》对应的货款已履行完毕。
2017年,亨禧公司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7-727-nsg6标】。之后,双方签订《物资合同封账协议》,确认亨禧公司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0月20日向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供货总价为5867921.14元,截止2019年9月12日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已支付货款4500000元,尚欠款合计金额1367921.14元,按合同规定保留5%保证金待质保期后6个月的次日2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保证金2019年10月20日到返还时间。双方对所清算的材料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对材料结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封账后,因业主计价款未到的情况下,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2018年,亨禧公司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8-114-nsg6标】。之后,双方签订《物资合同封账协议》,确认亨禧公司自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10月20日向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供货总价为17699135.45元,截止2019年9月12日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已支付货款16506823.73元,尚欠款合计金额1192311.72元,按合同规定保留5%保证金待质保期后6个月的次日2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保证金2019年9月20日到返还时间。双方对所清算的材料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对材料结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封账后,因业主计价款未到的情况下,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2018年,亨禧公司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护筒应急买卖合同》【编号:GH2WZ-2018-461-nsg6标】。该合同第7.9条约定:如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出现资金困难,亨禧公司同意给予3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违约且不计息,亨禧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在宽限期满未**货款时,未付部分从宽限期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之后,双方签订《物资合同封账协议》,确认亨禧公司自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20日向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供货总价为324632元,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已支付货款164782.8元,尚欠款合计金额159849.2元,按合同规定保留5%保证金16231.6元,保证金须在质保期满3个月后返还。双方对所清算的材料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对材料结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封账后,因业主计价款未到的情况下,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三份《物资合同封账协议》,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尚欠亨禧公司货款合计2720082.06元。中铁广州第二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亨禧公司支付100万元后,尚欠亨禧公司货款1720082.06元。根据亨禧公司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之间的往来对账汇总表,双方确认涉案五份合同的货款金额合计为35220077.58元,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已向亨禧公司支付33500000元,尚欠1720077.58元。该货款金额及欠款金额与上述《物资合同封账协议》略有出入,但往来对账汇总表均经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对该欠款金额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定欠款金额为1720077.58元。亨禧公司已依约向中铁广州第二公司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是港航局第二公司临时设置的项目部。港航局第二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名称变更为中铁广州第二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中铁广州第二公司尚欠亨禧公司货款1720077.58元均无异议,故亨禧公司诉请中铁广州第二公司支付货款1720077.58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亨禧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双方在《物资合同封账协议》中虽约定“封账后,因业主计价款未到的情况下,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但从《物资合同封账协议》签订至今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中铁广州第二公司一直未向亨禧公司支付上述货款,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造成亨禧公司资金占用损失,理应予以赔偿。虽然亨禧公司与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在《钢护筒应急买卖合同》中约定港航局第二公司南沙港铁路NSGZQ-6标项目经理部迟延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但合同所设定的双方违约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对等原则,在亨禧公司申请调高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亨禧公司主张以尚未履行完毕的三份《物资合同封账协议》中确定的最晚的货款支付时间即2019年9月12日的次日为起算时间,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亨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077.5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20077.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上海亨禧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0.5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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