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海州区浦南镇***吊装经营部、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06民初3493号 原告:海州区浦南镇***吊装经营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路21号。 经营者:***,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州区浦南镇***吊装经营部(以下简称***吊装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吊装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吊装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器械设备租赁费用120000元、利息20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3月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用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境内连盐路段施工。2018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封账结算,租赁费用及利息共计140900元,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中铁广州公司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设备租赁费120000元无异议。2.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被告认为不应当计算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关于利息方面的约定,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原告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即使计算利息,也应该自原告主张权利即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1日,中铁广州公司连盐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封账协议》,确认中铁广州公司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因租赁原告设备,经决算共计欠原告租赁费用120000元。被告中铁广州公司当庭明确对欠原告租赁费用120000元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封账协议等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保护。被告中铁广州公司因租赁原告设备欠付原告租赁费用120000元,被告对此债务亦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故本院确定利息自原告起诉(2022年5月7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州区浦南镇***吊装经营部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案款缴纳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处 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05********-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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