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财保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沃头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照妹,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枝。
申请人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闽0104财保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964.45元。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964.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薇
书 记 员 施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