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

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财保85号
申请人: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沃头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照妹,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枝。
申请人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85964.45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为585964.45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964.45元。
案件申请费3450元,由福建礼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薇
书 记 员  施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