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264号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沃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2XNE7T69。
法定代表人:林国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照妹,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雄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南埔村新街南机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2Y3Q914G。
法定代表人:施梅英,总经理。
第三人:陈伟超,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雄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