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4民初2730号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沃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2XNE7T69。
法定代表人:林国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照妹,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严能銮,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檀鲸,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恩科技公司)与被告***、严能銮、檀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礼恩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照妹,被告***、严能銮、檀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礼恩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严能銮、檀鲸立即支付礼恩科技公司货款1707390.92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二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严能銮、檀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起,***、严能銮、檀鲸因世茂永泰温泉小镇项目需要向礼恩科技公司购买电线电缆。2021年8月12日,双方进行对账,***、严能銮、檀鲸共同向礼恩科技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向礼恩科技公司购买礼恩牌电线电缆,本人己经通过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对公支付人民币柒拾万元捌角叁分(70OOOO.83),尚欠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零柒仟叁佰玖拾元玖角贰分(1707390.92),并将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严能銮、檀鲸在该《欠条》落款处签字、捺印。现履行期限已届满,但***、严能銮、檀鲸未支付任何款项。因此,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严能銮、檀鲸辩称,我们欠货款是事实,但现在无法支付,要等世贸项目款项下来后才能支付。
***、严能銮、檀鲸承认礼恩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礼恩科技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礼恩科技公司与***、严能銮、檀鲸之间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严能銮、檀鲸拖欠礼恩科技公司货款1707390.92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应负偿还之责。礼恩科技公司主张***、严能銮、檀鲸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严能銮、檀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07390.92元及利息(以1707390.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82元,减半收取计10091元,由***、严能銮、檀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义 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必 胜
书 记 员 刘必胜(兼)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