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729号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沃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2XNE7T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28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902705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已按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