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4933号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娜娜。
被告: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六路7号码综合楼一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余明。
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17层1701。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日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8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珊珊